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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2026年3月8日修订)

作者:顾华杰  审核:周宇扬  日期: 2025-12-13   浏览:   来源: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

20263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实验室安全意识,切实筑牢实验室安全防线,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保证实验室工作正常开展,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


第二章 巡查人员

第二条 建立“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党员巡查小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三位一体的安全巡查体系。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学院书记和院长,组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验中心主任、学院安全管理员等。

第四条 学生党员巡查小组,由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具有较好的管理协调能力、执行力和专业知识等综合能力的在籍在校学生党员组成,每年聘任一次,经学院统一培训后颁发聘书。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年梳理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对实验室化学品、废弃物、气体钢瓶、仪器设备、水电、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巡查,具体如下:

1、化学药品:是否分类摆放在药品柜中,是否有清单,管制类化学品是否放在带双锁的危化品柜中,药品标签是否完好,配制试剂是否有信息明确的标签(名称或编号、使用人、日期等),管制类化学品是否有使用记录等。

2、实验室废弃物:是否分类收集,是否有信息明确的废弃物标签,是否有乱丢乱放现象,废液是否有随意倾倒等。

3、气体钢瓶:是否固定,是否有气瓶标识,是否有使用和维护台账,减压阀是否匹配,是否有需要报废的气体钢瓶(统计上报),氢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是否有气体报警器等。

4、仪器设备:摆放位置是否合适(方便散热,不影响疏散,方便通行),高温设备旁是否有易燃物,老旧仪器是否及时报废,是否还有明火电炉等。

5、水电:长期使用的和高功率仪器是否连接墙面插座,插座面板是否损坏,是否有接线板串接或落地放置,是否有漏水,水管是否老化等。

6、环境卫生:实验室和实验台面是否整洁干净,物品摆放是否整齐规范,地面是否干净等。

7、实验是否有人值守,尤其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如高温热处理实验,分馏实验、灭菌实验、夜间实验等。

8、进行实验时,是否有不穿实验服、追逐打闹、高声喧哗等不安全行为。

9、实验室中是否存在做饭、饮食、抽烟、留宿等不合规范的行为。

10、灭火器是否过期或失效。

11、是否有下班后忘记断水断电、关窗、关门的情况。

12、公共部位:各楼道及卫生间的照明设备是否正常,各楼道内的紧急喷淋装置是否正常,是否有杂物堆放影响疏散撤离等。


第四章 巡查方式

第七条 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1次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场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重大节假日前对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节假日实验室安全。寒暑假前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假期安全提示,统计假期开放实验室,封闭不开放实验室,确保假期实验室安全平稳运行。

第八条 学生党员巡查小组,按照“网格化管理”的方式安排每位学生党员负责一片实验室区域,负责区域内实验室巡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并带动身边同学贯彻落实学校及学院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每周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并将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及时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个实验室都设定一位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每日检查水、电、气、消防设施、环境卫生、门窗等,在“苏科实管”微信小程序中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并做好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学院组织各系、中心老师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环境卫生互查,对实验室的卫生状况、试剂存放、仪器规范、垃圾处理、水电安全、违规操作等进行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第五章 整改反馈

第十一条 巡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可现场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并做好安全教育防止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正式形式通知到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通知的方式包括“苏科实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综合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学院网站通知公告(《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通报与整改通知》)、书面或电子的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整改,并通过“苏科实管”小程序、隐患整改报告等方式反馈整改结果,包括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证明材料(现场照片、学校或学院发文(有文号)截图、采购合同等)等。对未进行整改的实验室除再次通报之外,对该实验室予以全院通报。

第十三条 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巡查人员须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时对上报情况组织研判分析,责令整改,待整改完成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能恢复实验。最后依据安全隐患性质、整改成效及造成的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扣发当年度学院年终绩效普惠奖励,并视情节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一)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下列安全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形之一,且反复累计出现3次(含)以上的:

1、在学院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包括定期巡查、专项检查、节前检查等)前,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实验室环境脏乱、物品摆放无序、安全隐患突出的;

2、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同一问题在后续检查中反复出现的(如化学品存放不规范、废弃物未分类、气瓶未固定、插线板串接等);

3、在预先通知的安全检查中,无正当理由未开门接受检查且未提前向学院报备的;

4、实验室环境卫生长期脏乱差,经提醒后仍无明显改善,影响实验室整体形象的;

5、对学校、学院发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通知要求等,消极应付、拒不执行,或故意隐瞒、迟报实验室安全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严肃检查纪律,实验室安全检查必须层层落实,巡查人员和安全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检查职责,检查中发现问题隐患时应及时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对知情不报、玩忽职守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巡查工作情况,定期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学生巡查员,颁发“实验室安全卫士”证书及奖励。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